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
(2003年5月1日 冀政[2003]1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项目建设,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的部署,按照“公开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规范收费行为”的原则,就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省投资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1、需上报国家的审批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需省平衡建设条件的市属建设项目,省只审批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要各级政府平衡建设条件、非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
2、对省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落到实处。对已下放到各设区市的审批事项,省直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收回,确保各项权限下放到位。
3、各行政审批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河北省建设项目审批程序》(附后)中所列的审批事项和环节实行限时办理。凡审批条件完备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在各自承诺的时限内完成。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审批事项和环节。
4、加强规划管理,各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和控制作用,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符合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作重大变动,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坚持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各级政府要切实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各类开发区、园区,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审批,坚决制止和避免乱占耕地现象发生。
6、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需通过用地预审。对符合用地条件,需报经省政府批准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重大工业项目中有影响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占地,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相关部门先办理其它手续,不能影响项目建设进度,但需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用地、用海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