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安置改革,大力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印发《告退役士兵书》、召开退役士兵座谈会、组织集中教育培训等形式,对退役士兵及其家属进行就业形势、择业观念教育,广泛深入地宣传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引导退役士兵转变择业观念。没有安排就业能力的市、县,要采取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各级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要求,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保证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认真执行安置政策和法规,切实有效地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对2003年冬季提前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士兵同等对待,按时接收,纳入2004年安置计划。其中,对服现役满1年的退役义务兵,按照服现役期满退役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安置;对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转业士官的有关规定安置。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执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1999年冬季入伍档案中没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兵退伍安置登记表》、2000年和2001年冬季入伍没有《河北省非农业户口入伍青年优待安置证》、2002年入伍没有民政部统一印发的《优待安置证》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一律不予安排工作。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安置的,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且结婚满两年(部队驻地结婚、配偶婚前无当地常驻户口除外)的准予办理。服役满10年以上符合转业条件要求随配偶易地安置的复员士官,易地安置条件可以放宽,但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只予以办理落户,其党(团)组织关系转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档案根据本人要求转街道办事处、乡镇或人才市场。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和逾期不办理安置手续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分配资格。
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各级政府要将此项经费列入预算。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都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费。对不发给生活费的,当地政府要责成银行从该单位银行账户直接划拨退役士兵生活费直到上岗为止,该单位的开户银行凭政府安置部门的介绍信办理相关手续。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的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