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与时俱进,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现行安置政策法规,全面推进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2003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体现重点和择优安置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措施和办法,确保重点安置对象(转业士官和荣获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伍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优先安置到效益较好的单位。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自谋职业。不愿意办理自谋职业的,由当地政府在剩余计划内调剂分配。凡没有安置能力的地方,一律实行自谋职业。中、省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的分配工作,由省政府安置办公室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
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凡驻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按比例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统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安置部门摸清当地各单位的空缺编、人才需求、经济状况等情况。各级安置部门要坚持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按照《
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所有行业和单位都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和国家机关驻冀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于推诿或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各地在实施处罚中遇到阻力时,可由政府安置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经报请下达安置计划的政府安置部门批准,可按照《
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足额转入政府安置部门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必须按计划接收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