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意见的通知
(2002年4月2日 冀政办函[2002]1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乡镇企业局、省公安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行业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烟花爆竹企业审批制度,认真落实“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对不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企业审批制度,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要依照《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
(河北省乡镇企业局、河北省公安厅、省经贸委 2002年4月2日)
省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行业的管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堵疏结合、有退有进,提高门槛,强化监管,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的思路,提出以下意见:
一、暂停新建企业审批。三年内不再审批烟花爆竹新建企业,把工作重点放到对现有企业的整顿提高上。
二、对现有企业重新审查生产资格。由乡镇企业、公安部门组成联合办公室,对省内99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逐个进行生产资格审查,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县(市、区)政府不同意进行生产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由省公安厅吊销其《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加大安全设施方面的投入,做到规范化建设、规范化生产、规范化管理,提高企业安全设施标准和规模。
三、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是本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和对非法生产的查禁负全责;省经贸委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省乡镇企业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立项审批,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厂长(经理)、专职安全员、涉药操作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颁发资格证书;省公安厅对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发放《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市、县有关部门以及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分别同企业的法人代表或经营管理者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在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上的职责。
四、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烟花爆竹企业进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凡在限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每年由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一次考核,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考核打分,进行总体评价。对年度考核不合格,问题严重的企业,由省公安厅吊销其《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具体考核评分办法由省乡镇企业局制定。对发生一般爆炸事故的企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同时视发生事故情况进行3~6个月的停产整顿,整顿结束由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投入生产。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