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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三、分步实施,逐步推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我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安排半年左右的时间,从2002年3月至8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20日前)。
  各地要对本地集贸市场整体状况及经销假冒伪劣商品问题,开展一次全面摸底排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要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区别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治措施,并及时安排部署。各地要对各类集贸市场以及入场经营的各类经营主体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统计,不论是谁主办的,是否经过登记,都要进行统计,并纳入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下旬至7月底)。
  各地要抓住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商品,进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农资、装饰材料、汽车配件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当前春耕在即,各地在整治农村集贸市场的同时,要加强对“送货下乡”以及在农村举办的“集市、庙会”等各种商品展销会的监管,防止假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消费品坑农害农,保证春耕生产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坚持边整边改,不断扩大整治效果。
  (三)检查总结阶段(8月份)。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确定的整治目标,组织力量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具体作法与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对于没有达到整治要求的地方、市场,要限期补课,检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省政府将专门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整治工作,尤其是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情况随时上报省政府。
  四、加强领导,强化协调,确保落实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实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要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市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要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作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省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统一领导与协调,省工商局牵头,会同省经贸委、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组织与督查。各市、县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守土有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做好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查处;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查处偷逃税款等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集贸市场中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管力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的计量器具;经贸部门要采取措施引导集贸市场改进经营方式,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法制部门要清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涉嫌地方保护的有关地方规定。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经贸、公安、税务、质检、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形成专项整治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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