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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二)各煤矿要建立正常的培训制度,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培训,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要存档。煤矿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处长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煤矿安全技术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并持证上岗。
  (三)煤矿的生产经营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要按规定的标准足额提取安全专项资金,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四、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和监察力度
  (一)各级政府和各煤矿要定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生产行为,特别是今年1—6月份发生死亡事故的地方煤炭企业,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和整顿。对下达停产整顿、关闭矿井、行政处罚等安全监察文书的煤矿,以及监察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煤矿,当地政府要采取措施强制实施。
  (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对事故多发区和重点地区及企业进行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要加强对“一通三防”、水灾、机电提升运输等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隐患的监察和监控,加强对煤矿安全基础设施的监察。
  (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必须依法进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复工通知书,矿井不得投入生产,已经发放的要立即收回。
  五、严厉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员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因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今后凡县(市、区)辖区内发现两处,乡(镇)辖区内发现一处非法生产、应关未关或已取缔关闭又恢复生产的煤矿,要按有关规定,对县(市、区)、乡(镇)政府有关领导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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