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煤矿通风系统必须实行机械通风,并装有同等型号的备用风机,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完善,严禁自然通风。凡擅自停开风机的小煤矿要取消整改资格,关闭矿井。要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要求,加强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的检测和管理工作,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齐可靠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各种安全仪表要合格有效。对存在火区的煤矿,要进行严格治理,制订和落实有效的防灭火措施。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做到“六不准”,即不准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不准作业,无风电、瓦斯闭锁的不准掘进,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无瓦斯抽放系统不准作业,采区接替不准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并巷进尺,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未佩带自救器的不准下井。
(四)各煤矿必须做好水害防治工作,对井田范围内的历史小窑、老窑采空区和井田煤柱要留设真实详细的资料。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防汛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防水害的组织、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各地对设置在冲沟、河道、低洼处以及所有可能受到洪水(山洪)波及到的煤矿,都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坚决予以提前关闭,以确保安全渡汛。
(五)凡存在以下6个方面问题的小煤矿要继续停产整顿,即停产整顿期间没有解决好强制性安全培训;各种规章制度不完善、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各种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图纸资料没有清理完善;对安全设施没有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没有进行整改;没有按要求编制或补充编制“安全专篇”和没有按规定进行审批;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和“一通三防”机构不健全,没有按规定配备5名以上专职人员。小煤矿在复工前必须制定检修维修方案和安全措施,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实施。凡未经县级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和审批的小煤矿一律不准复工。
(六)所有矿井必须按批复的井田范围、煤层进行生产活动,严禁越层越界开采。凡越层越界开采的矿井一经发现必须退回本矿区范围,打永久密闭。再次出现越层越界的,煤炭管理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
(七)所有煤矿企业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准生产。
三、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政府的要求对煤矿进行安全评价(评估)。凡在2003年12月31日前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为安全类别B类及以上的矿井方可进行生产,未经评价的矿井一律不得生产。今年年底以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列出C类及以下和未经过初次评价的煤矿具体名单,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下达停产指令,对拒不停产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强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