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03年7月23日 冀政办[2003]2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精神,切实抓好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今年以来,我省张家口、邯郸、秦皇岛、石家庄、承德先后发生9起煤矿重特大事故,死亡53人,个别市、县已关闭的小煤矿存在死灰复燃现象,安全生产形势仍很严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以对党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真正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抓。
(二)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目标和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真正把安全生产的责任和措施落实到县乡和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和杜绝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二、强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一)所有煤矿要按照《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02〕19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整治工作,严格各项整治标准。凡2002年5月15日前未经设区市政府验收合格后报省整验办的小煤矿一律关闭。凡今年发生过煤矿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至2人)的乡镇、发生过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的县(市、区)、发生过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市,辖区内的小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二)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对煤矿逐一进行审核评估,凡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达标。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强制予以关闭。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灰分超过40%、含硫超过3%)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已取缔关闭又恢复生产的,要坚决予以关闭。煤矿关闭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吊销有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