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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粘土实心砖限产管理大力发展新型墙材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粘土
实心砖限产管理大力发展新型墙材的意见
(2002年3月6日 冀政办[2002]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对粘土实心砖企业限产力度,推动城市城区限时禁用粘土实心砖工作,大力发展新型墙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严格控制粘土实心砖企业生产指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新建、改建和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各级计划、经贸、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一律停止审批新、改、扩建粘土实心砖项目。对违反《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8〕第212号)建成的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由省经贸委会同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环保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产。有条件改造的,经审查同意后可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无条件改造的,务于2002年6月30日前拆除复垦。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8〕第11号)的规定,加大对粘土实心砖企业的整顿力度,加强对《河北省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的管理,严把整顿、审查关,从严核定粘土实心砖企业的生产指标。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查处粘土实心砖企业无《资质证》或超指标生产,对无《资质证》的,按新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进行处理,对超《资质证》核定的生产指标进行生产的,按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削减其第二年生产指标的30%,并对其实行特别监控。
  二、严格土地管理,从严控制审批粘土实心砖企业的取土用地量。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审批的管理,严格按照用地审批权限,从严控制审批粘土实心砖企业的取土用地量,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城市周围3公里以内的粘土实心砖企业,一律不再批准取土用地,并责令限期拆除复垦。对上述范围之外的粘土实心砖企业,在继续落实好“两证一书”(《土地使用证》、《采土许可证》和《砖瓦窑土地复垦协议书》)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资质证》核定的生产指标进行取土用地量的审批。对无《资质证》的粘土实心砖企业一律不予审批土地。对越权审批、未按规定或未经批准擅自取土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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