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省级财政每年要从预算资金中拿出不少于1%的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再就业。今年原定列入预算的再就业资金,目前暂不作调整,下半年视财政收入情况进行调整。明年按1%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资金需要。各市也要大力压缩一般性开支,增加再就业资金投入,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规划,按照再就业工作任务需求,制定分年度促进再就业工作规划,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确保再就业工作实际需要。
(七)调整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在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调整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方向,资金使用与各市财政实际投入和促进再就业实绩挂钩。今年省财政列入预算的再就业资金,除用于省级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外,与中央转移支付的再就业补助资金合并使用,直接按各市实际再就业人数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
(八)加快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制度。各设区市要按规定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县(区)级不设立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将担保资金足额落实到位,确保启动小额贷款担保业务。
二、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拓宽就业门路
(九)努力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促进充分就业的双重目标。各地出台重大经济、社会改革举措和新建重大建设项目,要同时提出就业计划。新建第三产业、劳动密集型项目,要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以及有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积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促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千方百计创造就业岗位和机会。
(十)建立适应灵活就业需要的劳动关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尽快制定适应灵活就业形式需要的劳动关系政策。允许在多个用人单位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分别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同样适用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
(十一)加强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进行调查摸底,研究具体解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