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3年7月26日 冀政办[2003]2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实现今年新增就业5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万人(其中“4050”人员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的工作目标,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政策
(一)加快《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进度。各市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由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中央、省属企业要主动与地方配合,做好本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二)加快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03〕40号文件要求,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整合分散设置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相应的工作制度,尽快启动工作,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就业服务。
(三)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要建立“一条龙”服务制度,在市、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接续“一站式”服务。大力开展创业培训,以创业促就业。
(四)建立完善再就业援助制度。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摸清“4050”人员底数,逐人建立台账,制定具体工作计划,通过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依托社区建立再就业援助联盟机制等各种方式,把帮助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逐人落到实处,使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4050”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对象及时得到再就业援助。对有就业能力但无就业要求或拒绝到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再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可停止其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待遇。
(五)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对协议期满应出中心的下岗职工,符合“内退”或“协保”条件的可办理“内退”和“协保”手续;按规定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凡有资金支付能力的企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债务,纳入失业保险。资金支付有困难的企业,要通过变现资产等形式拓宽筹资渠道筹措资金。下岗职工出中心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又未实现再就业、生活困难的,各地仍按现行开支筹资渠道确保基本生活。各市要尽快出台出中心未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办法,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要本着有利于出中心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