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方案
(2003年11月18日 冀政[2003]60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是适应国际经济环境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深化财税和外贸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
(二)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是着眼于用改革的办法解决经济发展中矛盾和问题的积极措施。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则。1985年以来,我国实行了出口退税政策,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增加国家外汇储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外贸出口快速增长的同时,欠退税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这势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外贸发展,不仅给国家财政金融运行带来隐患,而且损害我国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其深层原因是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不符合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则,出口退税调控机制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因此,必须改革现行体制,建立出口退税新机制。
(三)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有利于促进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深化改革、增加出口,促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外贸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提高出口效益,也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发展出口贸易、加强退税管理的两个积极性。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贯彻中央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方案要求,继续积极促进外贸出口增长。
(二)超基数出口退税分担比例与增值税分享比例相一致。地方负担出口退税增量部分实行省、市、县共担,按现行省、市、县增值税分享比例确定省、市、县出口退税增量负担比例。
三、改革的具体内容
(一)结构性降低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调整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为准。
(二)出口退税增量由中央、省、市、县共同负担。以中央分配我省2003年实退税指标数为基数,从2004年1月1日起,以辖区内企业出口退税实现数计算,比基数增加的部分,由中央、省、市财政按75∶10∶15比例分别负担,市与县分担比例原则上应与各市与县(市、区)增值税分享比例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