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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在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时暂不填写“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和“运输单位主管税务局代码”栏。取得200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没有货物运输业发票申报抵扣的,可不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五、运输发票数据信息采集问题
  (一)省级和市县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必须严格执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琼国税发〔2003〕363号),确保及时、准确地将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逐级上传国家税务总局。
  (二)地方税务局、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填写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应包括其开具的所有货物运输业发票,而不仅是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部分。
  (三)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发票号码”字段宽度为10位。货物运输业发票号码长于10位的,在全国货物运输业发票统一式样之前,暂只采集其最后10位。
  (四)货物运输采集信息的校验。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软件主要用于实现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采集数据的汇总导出和对导入文件的可靠性检验两个功能。为满足业务要求,提供如下解决方法:
  1、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信息的准确性通过与CTAIS征管软件进行“一窗式”比对来实现。具体方法是:纳税人申报数据的核查通过采集数据与增值税申报附表2中7%抵扣项进行“一窗式”表间比对来完成。该功能由CTAIS征管软件读取采集信息并进行审核,在审核无误后计算汇总数据与附表2中7%抵扣项进行比对。比对无误后才能进行数据的汇总。CTAIS软件和纳税采集数据检查软件及其操作说明,由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另行下发。
  2、对于营业税纳税人采集信息准确性,是通过提供纳税人采集数据检查软件,检查数据项的采集是否满足要求,显示纳税人基本信息及发票汇总清单的金额合计和数量合计。
  3、对于采集汇总信息的查询、统计等数据挖掘要求,将在省国税局数据入库后,使用数据库软件的数据处理能力来实现。即在数据稽核软件中使用浏览器平台提供数据共享、多维查询、统计报表等功能。
  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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