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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31日 琼国税发[2003]45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的规定及授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管理问题
  (一)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开票纳税人),不论其是否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均可办理税务登记。代开票纳税人(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除外)应凭车船等运输工具的籍证(行驶证),向籍证(行驶证)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地税机关根据其税务登记证和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地税机关对代开票纳税人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款,同时为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对邮政部门认定自开票纳税人时对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运输车辆不需要车辆道路运输证。
  (二)对跨省、市、县(区)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可凭总机构出具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工作。
  (三)地税局在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可收取发票工本费每套0.25元。
  (四)地税局可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认定证书和年审合格标志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待省地税局向省政府物价部门报批后另行下发。
  (五)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工作必须于2003年12月29日前结束。
  二、代开发票专用章问题
  地方税务局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要有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名称和地方税务局代码。地税局代开发票专用章由省地税局统一刻制,各市县地税局到省地税局购领。全省在同一时间启用。购领、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三、货物运输业营业税、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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