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铁路与城市道路平交道口处应当设置有人值守的道口设施。
第三十六条 在机场净空控制区、码头岸线控制区范围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征得机场或者航运管理部门同意,并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城市对外交通道路零公里以外路段,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划定道路两侧的控制地带,实行严格控制。具体范围由市规划部门征求公路部门意见后划定,并纳入对外交通专项规划。
第五章 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工程,是指城市公共园林、公共绿化、环境生态林及其用地内按工艺要求配置的附属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是指垃圾处理厂、压缩间、公厕及其相应设施。
第三十九条 城市道路绿化应当以栽植行道树为主。行道树栽种位置应当避让地下管线。
第四十条 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占用绿地进行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进行建设。
建设公共绿地围护设施,应当采取通透方式。通透式围护设施上不得设置广告。特殊需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在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配建公厕、垃圾压缩间。
非成片开发拆除城市公厕,建设单位应当与环卫管理部门或者产权单位签订还建公厕协议。
第六章 城市防灾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防灾设施工程,是指防洪、防内涝、防火和人民防空等设施及其用地内配置的附属设施。
第四十三条 城市防洪堤岸线的选址定位,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在江、河、沟控制区域内兴建跨河、临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管线、渡口、园林绿化等工程,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履行规划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