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主干道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做到一次开挖道路施工后,五年内不再开挖道路。因特殊原因确需开挖道路施工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道路和地下管线管理部门,应当在上年年底前提出下年度拟建项目,报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其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各有关呈报单位。
第二十五条 在地面或者建筑物顶端设置微波通讯、移动通讯、无线寻呼、对讲机等天线铁塔,应当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微波通讯设施的通道宽度和高度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微波通道,在批准使用的年限内受到保护。
第四章 城市交通和对外交通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交通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和交通组织设施及其他配置的附属设施。
城市对外交通设施工程,是指公路、铁路、航空、航运设施,及其用地内配置的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四类。道路红线由市规划部门在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中具体划定。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红线内,不得建设与基础设施工程和交通功能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在城市中心区和主干道行人频繁过街地段,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完善人行过街天桥或者地道的规划,并纳入道路新建、扩建计划一并实施。
第三十一条 城市停、回车场及公交站点和出租车停靠站点应当按照规划设置。
第三十二条 城市快速道路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强制隔离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利用隔离设施设置广告。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快速道路建设涵洞、桥梁,设计通行净高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直连交通指挥中心的监控设施。
第三十四条 铁路正线和专用线两侧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与铁路运营无关的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