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在取得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市公安交通、道路、公路管理和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在现状地下管线较多的地段新建和改建管线,平面和竖向与相邻管线间距需要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管线工程报批中,应当执行会签制度,经各专业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经核准的设计图纸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设计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图纸进行施工,擅自改变管线位置和竖向高度的必须予以改正。特殊情况下暂时无法改正的,在城市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迁移。
第十八条 各种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原批准机关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管线埋设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协调解决:
(一)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二)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三)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四)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五)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
(六)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七)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在旧城区街道上新建管线,应当按规划要求进行竖向设计。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段,应当建设综合管线地沟或者隧道。城市中心区应当逐步取消架空管线。
第二十一条 新建桥涵应当根据管线专项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地下管线的,各管线管理部门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做到道路与管线同步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