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编制
第八条 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二)兼顾近期、中远期发展;
(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
(四)预留和保护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坚持合理、节约用地;
(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专业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分为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专项规划内容包括: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基础设施用地布局、服务功能、工程管线走向等。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详细规划,应当对近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做出具体安排,包括用地范围、工程规模、工程性质、工程建设顺序、投资额度等。
第十条 编制城市新区的规划方案,应当做出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配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各项防灾能力做出评估。
城市旧城区的开发改造,应当做出基础设施工程配给能力的鉴定。
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项目,应当做出竖向设计和管线综合规划。
竖向设计应当根据城市用地的控制高度、沿线地形、地物、地质和水文条件,与防洪排涝规划相协调,与道路的平面规划同步进行,并满足城市景观的要求。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第三章 城市管线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管线设施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热力、电力、燃气、电信等设施及其用地内配置的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下列管线工程,应当向市规划部门申请:
(一)雨水、污水、给水、热力等市政公用管道;
(二)电力、电讯、交通指挥设施、广播、有线电视、路灯、电车等导管和电缆、架空线缆;
(三)埋设管线的隧道、地沟等地下工程;
(四)输油、输气等特殊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