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日)修改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2002年1月2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为,促进城市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市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管线设施工程、城市交通和对外交通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城市防灾设施工程。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计划、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公安、环保、人防、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规划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建设单位,应当服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统一规划,承担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的行为。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审批程序,按照《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