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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土资源厅关于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中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2003年7月4日)

  第一条 为加强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管理,惩处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及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规定所列违反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的行为,除由有关部门依法纠正外,对有关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以及其他应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项目用地,不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四条 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按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擅自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先行确定地价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五条 对经批准的经营性国有土地有偿出让计划中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地块,规划部门不提供或不按规定期限提供完整规划设计条件及其他必需资料,影响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交易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领导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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