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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大省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文化体制
改革建设文化大省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
(2003年12月17日 粤府办[2003]98号)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的重要指示,全面实施省委九届二次全会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战略部署,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大省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等有关规定,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鼓励社会对文化公益事业的捐赠,对符合规定的出版物、县(含县级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广东新华集团的图书发行网络等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继续落实国家发展电影事业的有关经济政策。
  第二条 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支持。从2003年起,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2002年财政实际拨付数为基数核定,以后每年在此基础上递增6%,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部分宣传文化单位因经济效益因素影响,造成2002年实际拨付数与以前年度相比存在较大波动的,即这些单位2002年实际拨付数低于前三年实际平均拨付数的,可由财政部门参照这些单位前三年实际拨付的平均数确定。
  第三条 省财政分期安排63亿元,用于建设广东科学中心、省博物馆(新馆)、省立中山图书馆(改扩建)等三项标志性文化基础设施,支持广州地区高校新校区建设。从2004年至2008年,省财政在预算内每年增加安排1亿元,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每年集中1亿元,并另从其他渠道安排资金4.413亿元,共14.413亿元,专项用于广东粤剧艺术大剧院(含省粤剧艺术中心和粤剧学校)、广东星海演艺集团(新址)、广东社会科学中心、省广播电视微波电路数字化改造、广东演艺中心(含省群众艺术馆)、省档案方志馆(新馆)、省友谊剧院(改造工程)、广东画院(新址)、华南文艺职业学院等九项重要文化工程建设。
  第四条 从2004年至2008年,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对集中办大事以外的部分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奖励优秀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文学艺术创作成果和拔尖文化人才,每年安排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经费800万元、文学艺术和影视创作扶持经费800万元;2004年分别安排省立中山图书馆购书经费2000万元(含流动图书馆购书经费500万元)和省博物馆文物维护、征集经费1000万元,从2005年至2008年每年增加10%;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重点用于东西两翼和山区文化发展,扶持省的重要新闻媒体、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重大宣传文化项目、重点艺术院团、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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