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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2003年9月9日 新人发[2003]4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教育局,各地、州、市人事局、教育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原《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职字〔1994〕46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破格”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暂行条件〉的通知》(新人职字〔1995〕172号)文件停止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

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治学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教师法》、《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条 参加国家或自治区职称外(汉)语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五条 参加中专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六条 参加国家或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七条 助理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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