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10月24日 津劳局[2003]35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促进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根据《天津市2003年至2005年再就业规划纲要》精神,我们制定了《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
2、《失业、低保人员就业跟踪服务卡》(略)
3、《失业、低保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略)
附件1:
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低保”)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从根本上保障其基本生活,依据《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本着“促进就业,辅之保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低保”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是指对准备申领和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及“低保”人员,通过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扶持,促其就业和再就业,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共同负责“联动机制”的组织推动工作,制定政策,健全制度,促进“联动机制”实施。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指导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低保”经办机构,运用“联动机制”加强对失业人员和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区县失业保险与“低保”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失业人员和申请“低保”人员的资格审核及相关待遇确认工作。建立享受失业保险和“低保”人员管理数据库,将其接受就业服务情况、经济收入情况、就失业状态及就业需求输入微机,实现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的互通互连,有针对性的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负责提供用工信息,开发就业和社区公益性岗位。通过企业吸纳、劳务派遣、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促进失业和“低保”人员就业。通过就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市场就业的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