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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内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4月19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19日)修改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3)3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现将《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沪委[200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促进自主创业和孵化微小型企业的作用,现就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性质
  本意见所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下简称“劳动组织”),是指组织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开发社区服务业、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等进行生产自救,以获得基本的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一种社会劳动组织。
  二、劳动组织的经营服务范围
  劳动组织经营范围是:修理修配、物业维修、零售配送、小餐饮服务、家政服务、缝补洗理、文体服务、租赁服务、代办服务、公益劳务、家庭工业、计算机应用服务、汽车保洁装潢、种植养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旅店服务、会展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等。(具体经营服务项目附后)
  三、劳动组织的经营原则和方式
  劳动组织按照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分配的原则,采取个人独立出资经营、合伙出资经营以及加盟连锁经营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四、劳动组织的名称
  劳动组织的名称应由以下部分组成:自取商号、经营项目关键词以及代表组织性质的“服务社”(不得直接用市或区县行政区域名)。中文全称不得超过15个汉字(包括标点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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