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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是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二是国家或本市统一规定的婚丧假、探亲假、带薪休假、抚恤金、救济费、丧葬费等待遇。
  四、《条例》十八条第(四)款关于“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查处,要制作填写移送转移单,加盖公章。
  五、第二十条关于“案情复杂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案情复杂,如需延长办案时限应由案件承办人员写出延期说明,经立案审批人批准可以延长。
  六、《条例》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当场下达限期整改决定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做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执行行政处罚可以实施简易程序的规定,在具体操作时必须遵从如下规定:一是被处罚行为是现场检查发现的,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立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是被处罚行为情节简单,后果轻微,按法规、法规、规章对个人应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三是实行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四是监察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执法文书;五是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场交付当事人;六是应当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七是当场处罚可先不立案,处罚后需补办立案审批手续;八是当场处罚可以不进行案件审理,但处罚后应进行备案复核;九是当场处罚可以不发行政处罚告知书,但应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及作出处罚的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进行笔录。
  七、《条例》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时,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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