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3年7月4日 津劳办[2003]230号)
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
此条理解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不仅限于当事人或直接利害关系人本人,还包括其他人及所有单位。只要符合投诉条件,均应按规定予以受理。
二、《条例》第
八条第三款“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案情重大、复杂或者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可以直接查处;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案情重大、复杂是指案件情节复杂、在全市影响重大的案件。具体包括一是案件涉及集团总公司或主管局的;二是违法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市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三是投诉举报处于连续状态,且通过书信、来人、电话或网上超过三次以上的;四是市级媒体关注并连续加以报道的;五是市委、市政府对群众来信批办的或市人大、政协提案涉及的;六是联名投诉人数在50人以上的或投诉涉及到的被侵权人在500人以上的;七是投诉有童工现象达五人以上的;八是区县劳动监察部门认为处理有难度需由市里处理的案件;九是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跨行政区域的案件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违法用人单位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经营地跨及两区以上的;用人单位区域间连锁经营的;其他管辖分工不明确的。
三、《条例》第
十二条第(三)款中关于“福利待遇”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