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

  用人单位使用持有《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的劳动者,除按本意见第一、二条办法办妥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外,还应在其持有的《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内做好相应的招工或退工日期记载,并盖章。
  《劳动力登记表》内的招工或退工日期也由用人单位记载,并盖章(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劳动力登记表》,仍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记载)。
  四、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为全日制职工的(指标准劳动关系),在办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工作。
  用人单位调集、转移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应持“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第二联)或“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第二联),到受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联系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调集、转移等事宜。用人单位不具备保管档案资格或不愿意自行调集、保管、转移档案的,则应委托职业介绍代办服务机构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调集、保管、转移等事务。
  五、有关对象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说明
  1、用人单位使用“协保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企业内退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应按本意见第一、二、三条办法办理。
  2、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或使用持有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A类)人员,应按本意见第一、二条办法办理。
  3、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形式使用的劳动者,都应按本意见第一、二、三条办法办理。
  4、用人单位使用劳务型公司输出的劳动者,由劳务型公司负责办理劳动者的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输入单位不必重复办理。
  5、劳动者从事非正规就业(包括公益性劳动)的,由社区就业服务载体,参照本意见第一、二、三条办法办理。
  六、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所涉及的事项
  1、本意见实施后,凡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个人的基本信息未进入“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职业介绍所应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基本信息初始化,然后再按上述意见办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2、本意见实施后,用人单位原使用的“上海市区(县)职工录用名册”、“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单位招用小时工名册”、“小时工退工证明”等停止使用,改用新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和“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
  3、用人单位也可向职业介绍所申请,直接在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上(网址:www.83666.gov.cn)办理劳动者的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具体办法附后。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