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
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
(2003年6月16日 沪劳保就发[2003]28号)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委(2003)5号]精神,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市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后,其办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含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向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所”)办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一式三联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并盖章(样张附后:第一联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用人单位凭此联调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第三联用人单位留存)。第一联名册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受理职业介绍所收到该名册后,应及时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招工登记备案的信息维护。
二、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含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应在7日内向职业介绍所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一式四联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盖章(样张附后:第一联受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为退档凭证并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第三联交被退劳动者本人;第四联用人单位留存)。第一联证明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受理职业介绍所收到该证明后,应及时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退工登记备案的信息维护。
三、《劳动手册》、《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和《劳动力登记表》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