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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就业特困人员开展就业援助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关于费用补贴的拨付
  (一)对就业特困人员从事社区“四保”工作的岗位补贴拨付。
  1、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应建立公益性劳动组织安置的就业特困人员工资发放专户。就业特困人员收入由工资发放专户通过指定银行直接发放。
  2、公益性劳动组织应按月编制享受岗位补贴人员工资单和填写《公益性劳动组织岗位补贴审批表》,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实后,一并上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并及时将就业特困人员的劳动收入和区县补贴费用汇入工资发放专户。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核准后,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将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的岗位补贴(含社会保险缴费专项补贴)直接拨付到工资发放专户。
  3、就业特困人员社会保险费通过工资发放专户实行代扣代缴。
  (二)对本市单位招用就业特困人员从事“保洁、保绿”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一次性补贴标准和支付办法另行发文。
  六、其他
  (一)对2003年4月份前已经确认并由公益性劳动组织安排到社区从事“四保”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其岗位补贴的标准和发放,按本通知执行。
  (二)对2003年4月份前已经确认并由公益性劳动组织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四保”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其岗位补贴的标准和发放参照本通知执行到2003年12月底,从2004年起应按本意见第三条第(二)款执行。
  (三)对2003年4月份前已经确认但尚未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各区县可以再次确认后纳入就业特困人员范围,并做好就业托底工作。
  (四)对不愿履行承诺的就业特困人员,区县应将其退出就业特困人员范围,并在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中按原确认渠道进行撤消。
  (五)市民政局与市劳动保障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本市城镇居民低保家庭中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03]23号)中所指的“就业困难人员”即本通知所界定的“就业特困人员”。
  (六)本通知自2003年4月份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社区“四保”工作岗位范围
  2、对从事非全日制社区“四保”工作的就业特困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计算
  3、就业特困人员申请表(略)
  4、申请表(非全日制工作)(略)

  附件一:

社区“四保”工作岗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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