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县确认。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接到申请材料后,应指定专人对申请人进行职业指导。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负责人应根据职业指导情况在《申请表》上签署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意见,并转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通知申请人,同时应在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做好相应的记载。
对经确认的就业特困人员,各区县应按照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建立促进就业责任考核体系的通知》(沪府办发[2003]6号)的规定,做好就业托底工作。
三、关于就业特困人员的安置途径
(一)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就业特困人员确认之日起3个月内指定公益性劳动组织安排其从事社区“四保”工作。
(二)社区“四保”工作岗位一时难以满足就业特困人员安置需要的,可由区县职业介绍所推荐就业特困人员至本市单位(劳务输出类公司除外,以下同)从事“保洁、保绿”等后勤服务工作,其中,各级财政出资形成的劳务项目应优先安排就业特困人员。用人单位应与就业特困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含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协议),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四、关于费用补贴的标准
(一)对就业特困人员从事社区“四保”工作的,按照《通知》规定的比例给予岗位补贴。
1、就业特困人员的月收入(含劳动收入和岗位补贴),在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后,应不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一般不超过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50%。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
其中属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另行享受社会保险缴费专项补贴,标准为月最低缴费额的50%。
2、因本人健康原因或家庭原因不能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可由本人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批准后按小时计算收入。小时收入(含劳动收入和岗位补贴)标准应不低于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岗位补贴标准为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50%。
3、公益性劳动组织安置的就业特困人员,由于各种原因而达不到以上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区县应按照《通知》的规定,予以补足。
(二)对本市单位招用就业特困人员从事“保洁、保绿”等后勤服务工作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岗位补贴和一次性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