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3年)
(2003年8月21日 津劳局[2003]271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7]69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经研究测算并报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450元、每小时2.70元调整为每月480元、每小时2.87元。
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440元、每小时2.65元调整为每月470元,每小时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