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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调整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2003年1月14日 津劳局[2003]1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由16.5元调整为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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