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03年6月23日 沪劳保综发(2003)31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3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535元调整为57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