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现行的财政扶持办法,推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1、继续加快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动股权结构多元化。改制后,原享受的政策不变。对非国有中小企业也要一视同仁。
2、把非国有中小企业纳入财政资金扶持范围。对中小企业实施的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的项目,不论所有制形式,均同等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但要突出重点:
(1)把中小企业的发展与重点区域的发展结合起来,支持重点地区的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2)支持依靠优势资源、特色资源发展起来的中小企业,加快形成我省优势、特色资源的产业链,促进产业升级。
3、对中小企业采用新工艺开发的产品、高科技产品或高附加值产品,经国家鉴定并批量生产的,除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外,其研发阶段发生的开发前期费,政府从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中给予适当补助。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中小企业在创业和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严重匮乏,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瓶颈。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促进我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建立“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中小企业改革发展提供长期规范的资金来源。发展基金的主要构成是:
1、政府每年安排的技术改造资金筹集的部分;
2、争取国家的专项扶持资金;
3、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投入项目前形成的利息等其它收入;
4、各级财政回收的省财政已经安排的财政周转金借款;
5、国内外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全省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和服务;为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提供资助、信息咨询和人员培训;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研发新产品和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中小企业扩能设岗、安置社会待业人员;省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加快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各级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增强和完善我省现有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我发展的能力,建立省、地两级信用担保体系。各州、地、市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建立面向本地区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同时成立省级再担保机构,对各州、地、市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建立信用担保补偿机制,在各级财政预算内列入一定的信用担保补偿金,防范信用担保风险。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2001]37号)规定,对被列入全国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适时成立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优势,指导和规范全省担保机构的运作,在全省范围内初步建立起一个以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府扶持与市场化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缓解我省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