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治理效果。专项治理期间,市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跟踪报道专项治理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氛围。电视台、电台、报刊要安排专门时间、栏目和版面,刊播专项治理的新闻、专题和常识性、警示性的公益广告。要紧密结合专项治理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既要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好的做法和效果,又要曝光一批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典型。要落实火灾隐患新闻通报制度,及时组织一些大型的新闻报道活动,对还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或严重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集中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曝光,以教育和警示全社会,扩大宣传教育效果,形成专项治理的舆论声势和高压态势,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各区、各部门要认真吸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在专项治理工程中,建立起一套促进火灾隐患整改的长效机制。一要建立和完善火灾隐患新闻通报和登报公示制度。整治期间,每月要对存在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单位,由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通报曝光,通过舆论监督,促进隐患整改,并教育和警示社会各单位和广大群众。二要建立和实施重大火灾隐患论证制。市、区要组织成立重大火灾隐患论证专家小组,论证组成员由相关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方案的论证,为火灾隐患的认定和整改及时提供技术支持。今后各地对核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须经当地重大火灾隐患论证小组论证并报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三要建立疑难火灾隐患整改督办责任制。各区、各部门要将遗留的和新发现的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明确火灾隐患整改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制定切实可行的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任务时限。对于2001年以来历次专项治理中遗留的火灾隐患,要进行认真梳理,对至今仍未整改的,各区、各部门要实行挂牌督办,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论证,帮助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期限,协调、督促落实整改资金和整改计划。对于涉及面广、整改难度大的火灾隐患要上报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对久拖不决的火灾隐患,市政府将通报各区政府、各部门,并实行督办制。同时各区政府要视情采取资金补贴、开辟新市场、人员再安置、政策优惠等方法,帮助企业、群众解决隐患整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争取企业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四要建立和实施火灾事故告诫和问责制度。今后,凡发生死亡10人以上特大火灾的或一年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重大火灾的,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要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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