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要求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和停止使用等处罚,可能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对整改期满未消除火灾隐患的营业性场所,要函告公安、民政、工商、文化、卫生、教育、旅游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吊销证照或改变营业性质;对整改期满未消除火灾隐患的非营业性场所,要在依法给予处罚的同时,建议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隐患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函告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督查验收(从9月15日至10月15日)。
9月15日至9月30日,各区、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对治理对象进行一次复查,尤其是要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停止使用的单位,进行再督促、再检查,确保火灾隐患得以有效、彻底的整改。10月1日至15日,市政府将组织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七、专项治理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各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及做好“9-8”投资贸易洽谈会和国庆节旅游黄金周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作为解决事关人民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这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消防安全的关系,把这次专项治理作为迫切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情况综合和信息报送工作。各区、各部门应加强工作协调,及时掌握、汇总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并定期(每周四)报送市专项治理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12日前,各区、各相关部门将开展组织部署情况、各部门职责分工及落实情况、遗留火灾隐患的整改方案、整改时限及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阶段性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上报市专项治理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12日前,写出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性专题报告,上报市专项治理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治理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将向市政府和上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报告,并将情况通报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