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七)按照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八)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九)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
(十)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应当设有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标识;内推闩式疏散门上应当设有操作方法的提示标识。
(十一)室内市场的消防水源是否充足,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齐全。
六、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依照部署发动、自查整改、集中治理、督查验收4个步骤实行。
(一)部署发动(从6月17日至6月30日)。
1、市政府成立专项治理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和各区政府主要领导以及属专项治理范围内的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负责人会议,部署任务,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并将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期限向社会公告。
2、各区、各部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成员及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属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单位负责人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二)自查整改(从7月1日至7月15日)。
属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单位要按照
《消防法》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规定要求,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对照本方案专项治理重点内容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切实提高单位自身防范火灾的能力,并于7月12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报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
(三)集中治理(从7月16日至9月14日)。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在单位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的基础上,对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内属专项治理范围的单位进行全面梳理分类,确定治理的重点对象,并全部登记造册,同时采取单独或联合检查的方法,按照本方案专项治理重点内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