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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旅游局负责星级宾馆、饭店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市教育局负责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市民政局负责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市监察局负责对治理工作中的履行职责、工作失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市宗教局负责寺庙等宗教场所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市安监局要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并负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市公安消防支队要认真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防火检查,指导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单位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和灭火应急预案,以及依法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四、专项治理的范围
  (一)座位为50个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录像厅(若有可放置座位但未放置座位的空间,按1人/ 计);
  (二)含大厅或包厢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夜总会、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
  (三)保龄球馆、桑拿浴室;
  (四)配有50台以上电脑的网吧(若有空间但未放置电脑,按1台/计);
  (五)容纳50人以上的营业性餐馆;就餐人数与住宿人数之和为50人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按就餐座位和床位计,若有空间可放置座位或床位的也应计入);
  (六)可容纳50人以上或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七)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八)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九)寺庙等宗教场所。
  五、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
  (一)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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