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4年,市财政局、教育局在安排下拨的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中划拨出728万元专款,用于扶持各区已经批准并经评估,被确认为教育教学质量较好,取得社会认可的民办初中、小学的办学。该专款主要用于改善办学设施;加强师资培训工作等,促进民办学校的自我完善和提高。
(二)2004年市建设局牵头在集美区灌南工业区、灌口飞鹏工业园、杏林杏北路等处建设一批外来员工公寓,应按照《保护学校用地条例》等法规规定、建设配套的小学和幼儿园。
四、要努力为进城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一样接受教育创造条件。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接收进城农民工子女的民办学校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学生在入队入团,评优奖励等方面享受与本市常住户籍生相同的待遇。接收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的民办学校要建立助学金制度,并采取减免有关费用、分期收取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办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
五、要加强对接收进城农民工子女的民办中小学的管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民办中小学校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能降低。要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场所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3﹞192号)文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规范民办中小学办学场所的工作。
六、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中凡年龄在6至15周岁,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都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父母应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因特殊原因需延缓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向暂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批准可延缓或免予入学。对不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暂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动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责令其送子女入学。拒不执行的,按照《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各区人民政府要对接受进城农民工子女就读的学校给予关心和支持,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要加强对民办基础教育的评估、指导、监督工作,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