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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府[2004]1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切实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是保障教育公平的要求,也是提高厦门市未来市民和劳动者素质的战略需要。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坚持以流入地区一级政府负责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流入地区一级政府责任。统筹规划管理,保障教育领域的社会公平和公共利益是政府管理教育的基础性责任。各区政府要完善保障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制度,建立以区政府为领导,社区为依托,区政府的教育、公安、劳动、工商、物价、计划、财政等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解决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的统筹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主要工作内容,纳入教育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并采取措施为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创造条件,并做好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公安部门要于每年初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农民工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督促进城农民工依法到社区办理其本人及子女的暂住证。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农民工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工商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各区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有暂住证的进城农民工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综合执法时,对非法办学者要加大处罚力度,保证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的安全与质量。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
  二、要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逐步实现“以流入地公办全日制学校为主”的目标。要从数量、结构、布局以及城市化等方面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本区的中小学布局。各区政府应牵头组织教育、公安、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需求、人员分布状况、数量、层次结构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把解决本辖区内进城农民工子弟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纳入本区的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并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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