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1、实行区域性环评。环保局牵头,会同规划局按城市规划组织进行区域性环境影响评价,并在今年内完成10个片区的环评。
2、实行环评告知承诺。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已完成区域性环评的片区内符合规划功能要求的项目不再委托编制环评报告,环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环保局根据城市的环保要求及区域性环境影响评价的成果,对具体民用建筑项目及其他项目提出应遵循的环保控制标准告知承诺书。建设单位与环保部门签定告知承诺书后,不必再委托环评机构进行环评及审批,直接按告知书的环保要求进行建设。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发现未按告知承诺书要求进行建设和装修,应及时纠正或不予验收。
方案审批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告知承诺制从9月1日起实施,规划和环保部门应尽快制定实施办法,制定告知承诺书范本,明确规划设计的相关技术要求、计算规则及适用的规范、标准。同时下大力气抓区域性规划和法定图则的编制工作。
二、推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对主要依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决定是否准予许可的事项,通过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审查机构实施技术审查,使行政部门从繁重的技术审查中脱离出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服务和监管上。
(一)民防、市政施工图技术审查即日起委托审图机构实施,由审图机构递交专项审查报告,行政部门根据审查结论结合实际情况出具施工图专项审查批文。
(二)消防、规划等部门根据我市的实际,逐步委托审图机构进行消防、规划方面的施工图技术审查。
三、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简化管理程序
(一)±0.00验线不属行政审批事项,不应按审批程序进行管理,即日起改由监理单位负责验线(或委托相关单位验线),并及时向规划局报备,规划局进行日常行政监督。
(二)采取易地建设民防地下室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不再单独缴交民防易地建设统筹费,改由政府统一缴交,并按民防设施建设规划统一建设。
(三)非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取消立项审批。但需报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除外。
(四)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直接领取,不再设置审查环节。
(五)财政性项目的概算、工可审查,要打破垄断逐步走向市场化。
(六)理顺“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审批管理体制。建筑物在合理利用过程中,出现需改变原规划确定的项目性质、使用功能的,一律进入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由规划局牵头按中心的审批流程和办理程序办理。具体程序:1、规划局为主受理申请;2、规划局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同意改变的,组织各相关部门会审;3、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改变的,规划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示,并出具规划许可批文;4、建设单位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报审资料,各部门同时就地价调整、消防安全、环保、结构安全、市政设施等进行并联审查,出具批准文件,并由建设与管理局颁发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