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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2003)[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
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3)36号 2003年8月18日)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6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3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业人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7%调整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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