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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贷款受理和审查
  银行审查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开业贷款申请书》内容填写完整无误,相关资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天内完成贷前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
  (五)贷款担保申办
  开业贷款担保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对同意贷款的项目,由贷款银行代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持本银行签署意见的《开业贷款申请书》向市开业中心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2、市开业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贷款担保审核,在报市就业促进中心批准后通知贷款银行。
  凡五万元及以下的、且借款人能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足额担保的贷款项目,由贷款银行直接审批后,报市开业中心备案。
  3、贷款银行接到同意担保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银行信贷规定,办理借款人个人或单位的担保手续和放贷手续。
  六、分期还贷付息
  开业贷款项目实行分期还贷付息办法。由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与贷款银行协商制订分期还本付息计划,并在项目进入正常运营期后,按计划分期还贷,其贷款利息一般按季度支付。
  借款人如遇特殊情况,经贷款银行同意后,可在确定的还款期限内,适当调整还款金额。
  七、开业贷款贴息
  (一)贴息条件和幅度
  符合下列贴息条件的开业贷款项目,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借款人以应付银行利息的全额或部分补贴:
  1、借款人自行向贷款银行提供足额担保,并已按计划还本付息的,可给予全额贴息。
  2、借款人自行向贷款银行部分担保,其比例达到贷款额的50%及以上的,并已按计划还本付息的,可按借款人所提供的担保比例给予相应比例的利息补贴。
  上述每笔项目贷款的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贴息期限
  开业贷款的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借款人可提出延长贴息期限的申请,但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1、贷款贴息期内新增就业岗位超过规定比例一倍以上的;
  2、贷款贴息期满后,当年新增就业岗位并达到规定比例的。
  (三)贴息申请
  贷款贴息按下列程序申请:
  1、符合本意见规定贴息条件的贷款项目,由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开业贷款时,直接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填写《开业贷款贴息申请表》。也可向区县开业中心提出贴息申请,持《申请表》一并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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