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人能向银行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信用保证等个人(或单位)有效担保;
(六)申请人已开办的劳动经济组织,应建立会计核算制度。
三、担保项目
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项目包括:开业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设备贷款和购置生产经营用房贷款。
(一)开业资金贷款。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申请人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贷款额的50%,并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个人(或单位)有效担保。
(二)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申请人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贷款额的30%,并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个人(或单位)有效担保。
(三)设备贷款。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申请人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贷款额的50%,并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30%的个人(或单位)有效担保。
对经指定银行同意采取按揭贷款方式的,其申请人的自有资金和个人(或单位)有效担保的比例可酌情降低。
(四)购置生产经营用房贷款。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申请人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贷款额的20%,并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30%的个人(或单位)有效担保,或用所购置的生产经营用房进行担保。
对上述各款中5万元及以下的贷款项目,可免于个人担保。
四、贷款期限
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的开业贷款期限为:
5万元及以下的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
5万元以上至30万元及以下的贷款期限一般为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五、担保申办
开业贷款担保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
凡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指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也可以通过下列机构或专家的推荐,取得担保推荐意见,向指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市开业中心委托的开业指导专家;
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创业培训机构。
(二)申请人身份确认
申请人须向其户籍所在地或非正规劳动组织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身份确认手续。
(三)项目财务分析
市开业中心委托社会财务咨询公司,对申请人提出的贷款项目以及所在劳动经济组织的经营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评估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