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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2]2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银行:
  现将《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五月十六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


  为了支持本市原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开业,帮助其解决融资困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沪府发[1999]31号)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操作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原下岗、失业人员中的下列对象:
  (一)经创业培训机构培训的学员、并获得相关结业证书;
  (二)非正规劳动组织的业主或合伙人代表;
  (三)原从事经营技术管理一年以上,现独立开业者或合伙开业的合伙人代表。
  (四)自工商注册登记日起一年内的民营小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合伙投资人;以及原国有、集体企业转制为民营性质的、办理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一年以内的小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合伙投资人代表。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限。
  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中的上述对象可参照执行。
  二、申请条件
  贷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申请人已参加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开业中心)举办的开业融资基础知识辅导讲座,并取得相应证明;
  (二)申请人已制定开业(贷款)项目计划书,并经开业指导专家或有关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
  (三)贷款担保项目能新增就业岗位,每3万元贷款担保所创造的就业岗位一般不低于一个;
  (四)申请人无不良信用纪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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