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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
(沪劳保就发[2003]3号 2003年1月17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中介行为,推动职业介绍经纪事业的发展,根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上海市职业介绍暂行规定》,现就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职业中介(非家政服务类)活动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申请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1、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当有5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2、合伙企业应当有2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1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三、申请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四、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设立从事职业介绍的分支机构的,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职业介绍经纪人,并按照本《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如需变更的,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在新的行政区域内,按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如需终止的,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终止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本市实行职业介绍执业资格考核制度。
  职业介绍执业资格考核,由市执业经纪人协会与市劳动保障学会共同组织。考试大纲和考核要求由市工商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审定。
  取得考核合格证明的,可以依法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纪执业注册,领取经纪执业证书(职业介绍类)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六、经纪执业证书(职业介绍类)每2年审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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