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认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二)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四)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六)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
  八、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并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上述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一)可以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二)查阅或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保守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核实工伤认定材料过程中,可以要求企业和职工在规定时限提供补充证据。
  十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以工伤认定结论书形式通知企业、职工或者其它申请人。
  十三、企业、职工或者其它申请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