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8日)重新发布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发展计划局、深圳市财政局
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
(1999年4月20日 深编办[1999]017号)
各区编委办、组织部、计划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税分局、技术监督机构、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各商业银行,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252号令发布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市人大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登记管辖范围对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登记(或备案),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注1)登记以后,事业单位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及其在社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得以确定,将更好地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为了规范管理,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自1999年3月25日起,全市各事业单位应当在各种社会或经济活动中使用《证书》。现就《证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确认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核准登记并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登记的,不能按事业单位管理,不得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政策和待遇,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注2)
二、事业单位到下列部门办理业务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凭证供有关部门了解单位的性质及其基本情况,决定单位的申请资格,以提高办事效率。
(一)组织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
1.申请调干、录用、招调工、学生分配、军转干部、劳动用工计划指标及专业技术职务数额
2.人员入编
3.工资业务
4.人事劳动争议仲裁
5.办理全员劳动合同手续
6.申办其他组织人事劳动工作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