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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要做好对非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人员的清理分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凡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具备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资格的人员,都要认真清理并调离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岗位。特别是州、地、市及其以下各级党政机关,要抓住机构改革的有利契机,对本地区各个部门现有人员进行清理登记,对已在岗的不符合条件的非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一律列为机构改革的精简对象,按照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人员分流办法,妥善予以安置。
  四、要严格按照规定调入人员。根据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调入的通知》(青人厅字[2000]01号)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要严禁从企业和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凡不符合转任和调任条件的人员,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转任和调任手续。中央驻青单位及垂直管理部门的公务员跨地区、跨行业交流的,一律由省级组织人事部门为其办理交流手续。对州、地、市、县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同级党委任命的担任副科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均应按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转任、调任的有关规定,填写《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转任、调任审批表》并附任职通知书,由州、地、市组织人事部门为其办理调任、转任手续。
  五、要加强职位管理。省级机关要根据机构改革后新的“三定”方案和已批复的职位设置方案,及时修订职位说明书,并于2002年6月底前完成职位说明书的编制和审核工作。要结合人员交流、轮岗等工作,加强职位的动态管理。要严格按职位设置方案配备人员,禁止超规格或变相升格的办法设置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州、地、市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这次机构改革,以新的“三定”方案为依据,切实做好职位设置方案的审核和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青海省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实施细则》(青劳人干字[94]475号)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做好职位分类和岗位设置工作,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为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各项管理提供依据。要严格按“三定”方案和非领导职务设置规定设置领导和非领导职位,不允许超比例、超职数设置,职位设置方案一经确定,要抓紧做好人员配备和职位说明书的制定工作,并于2002年10月31日前完成职位说明书的编制、审核和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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