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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2002-2010年青海省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的通知

  (二)分类指导。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主要卫生问题,提出符合当地实际和切实可行的奋斗目标。在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水平较高的地区,由以县为单位实施转向以乡为单位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处于较低水平的,继续以县为单位开展工作,通过规范化建设,在提高综合质量水平的基础上以乡为单位实施,以保证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持续开展。
  (三)分步实施。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到整体规划、分段实施、逐项完成,加大对实施过程的监督力度,切实保证质量。一是健全农村牧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网络,完成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组织准备。二是通过调查研究,摸清底数,以最低限标准为依据,制定本地实施规划和计划。三是全面进行初级卫生保健宣传教育活动,培训管理干部、技术队伍和群众卫生骨干。四是精心抓好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普及和推广。五是巩固和扩大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成果,不断丰富和开拓新的内涵,提高工作质量,保持其可持续发展。
  (四)完善和落实监督保障机制。要以检查工作实绩,督促工作进展为出发点,改变单纯的以评代促、达标检查、复核验收的做法,尽量简化评审操作程序,务求实效。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社会团体、社区居民和社会舆论在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发展基金,支持贫困地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开展。把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纳入扶贫攻坚计划,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帮助贫困地区的农村牧区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能力。
  (五)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支持系统。信息资料是监测、评估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进度和调整实施计划的客观依据,是评价《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及实施效果的基本依据。要对工作过程实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开展自我评价。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督导制度,加强对初保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各级政府要主动向人大、政协汇报初保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社会舆论和农牧区居民在初保实施中的监督作用。
  (二)继续深化农村牧区卫生改革,引入竞争机制,转变服务观念和模式,全面提高人员素质,以比较低廉的费用为农村牧区居民提供比较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推进初保的法制化进程。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初保立法工作,逐步将农村初保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四)建立分级监测和评估制度。应将初保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调查,及时、准确反映实施情况,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把全面创建合格县和实施新规划作为新的工作目标和努力的方向,选准重点和难点,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有所突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积极协助政府,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及时解决,使初级卫生保健工作随着经济发展而深入进行。各州(地、市)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实施规划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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